浙江中鹏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702民初204号 原告:**,男,1995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虞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科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科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8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新洲区。 被告:浙江中鹏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5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6日立案。原、被告双方自行庭外和解达成协议,故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免收受理费。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