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中鹏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浙江中鹏建设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702民初11897号
原告:施向群,女,1968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婺城区三江街道八一南街1566号B2区3幢101室
委托代理人:***,浙江金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中鹏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金东区宋濂路1060号三层。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6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金东区宋濂路1060号三层
本院于2017年8月18日立案受理原告施向群诉被告浙江中鹏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1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等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施向群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4373元(适用简易程序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