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中鹏建设有限公司与***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2-31
金华市**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执民字第1951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中鹏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浙江中鹏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7日作出(2015)**商初字第001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执行标的为代偿款1823564.69元及利息损失、案件受理费21212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了被执行人的车辆。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微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