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龙鼎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浙江中鹏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9-30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金东商初字第758号
原告:金华市龙鼎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被告:浙江中鹏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华市龙鼎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中鹏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金华市龙鼎混凝土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用,亦未向本院提出缓交申请,未履行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金华市龙鼎混凝土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虞宣义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