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73民终2699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能量影视传播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朝阳区朝阳公园南路3号楼303A。
法定代表人:郭志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传雷,北京雍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曼曼,北京雍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北京**天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28号院4号楼12层1515-1516(园区)。
法定代表人:吕乐,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明男,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淑娟,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北京能量影视传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能量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天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天娱公司)委托创作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作出的(2019)京0105民初45845号民事判决(以下简称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能量公司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能量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能量影视传播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受理费1450元,减半收取725元,由上诉人北京能量影视传播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左慧玲
审 判 员 郑伯存
审 判 员 刘
辉
二〇二〇年 十
月二十八 日
法 官 助 理 张嘉艺
书 记 员 任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