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能量影视传播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能量影视传播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从容影视制作有限公司申请与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5财保1171号
申请人:北京能量影视传播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公园南路**楼303A。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浙江从容影视制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湘湖国家旅游度假区湘湖金融小镇**中区块南岸**楼**。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北京能量影视传播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浙江从容影视制作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内存款********.34元,期限为一年。申请人提供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
本院认为,北京能量影视传播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浙江从容影视制作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内存款********.34元,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北京能量影视传播股份有限公司预交(已交纳)。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