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491民初29637号
原告: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湖南国际会展中心北四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恒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屈兰,北京市恒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能量影视传播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公园南路3号楼303A。
法定代表人:***。
原告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能量影视传播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原告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张倩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江潇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