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能量影视传播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世纪海明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天津能量某某影视传媒有限公司等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8民初51951号
原告:北京世纪海明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十街1号院5号楼7层703室。
法定代表人:刘卫东,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一静,北京隆安(海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丽娜,北京市隆安(顺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能量影视传播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公园南路3号楼303A。
法定代表人:郭志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杨,北京植德(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泽恩,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能量**影视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实验区(东疆保税港区)亚洲路6865号金融贸易中心北区1-1-609-D。
法定代表人:奚巍,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杨,北京植德(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泽恩,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世纪海明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能量影视传播股份有限公司、天津能量**影视传媒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因本案诉请并入另案反诉处理,原告北京世纪海明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世纪海明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世纪海明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北京世纪海明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已缴纳)。


审判长 王宏丞
审判员 刘君婕
审判员 刘佳欣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果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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