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5民初18588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瀛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瀛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能量影视传播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公园南路3号楼303A。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雍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雍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电视台,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甲98号。
法定代表人:***,台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与被告北京能量影视传播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北京电视台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 孟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