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京0113执10622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农投顺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牛栏山镇腾仁路22号3幢2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306325166F。
法定代表人:江浩,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金海,男,1991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北京农投顺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员工,公民身份号码。
被执行人:李东奎,男,1985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北京市顺义区人,现住址不详,公民身份号码。
被执行人:***,男,1962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北京市顺义区人,现住址不详,公民身份号码。
被执行人:北京安泰佳信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南彩镇河北村村委会西5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7951078129。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北京农投顺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东奎、***、北京安泰佳信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京0113民初2623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三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12月22日依法受理并立案。
执行过程中,执行回案款2123562.09元,并发还申请执行人。对剩余应付债务的执行,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三被执行人的房产、车辆、证券、银行存款、互联网存款等财产进行调查,未发现三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将三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三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所进行的执行工作,同时表示不能提供三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
本院认为,现本院未能查到三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三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19)京0113民初2623号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三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有权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三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之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麦育亥
审 判 员 单德瑞
审 判 员 吕 鑫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谭信考
书 记 员 陈 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