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京0113执244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3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北京市顺义区人,住该处,公民身份号码。
被执行人:***,男,1971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仪陇县人,住该处,公民身份号码。
被执行人:北京安泰佳信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南彩镇河北村村委会西5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7951078129。
法定代表人:李志常,总经理。
本院执行***与***、北京安泰佳信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京0113民初9040号判决书。在执行过程中,就二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二被执行人的房产、车辆、证券、存款等财产进行调查,未发现二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将二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本院已将案件执行情况、二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采取的执行措施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二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京0113民初9040号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二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有权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之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麦育亥
审 判 员
吕 鑫
审 判 员
单德瑞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谭信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