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3民初4149号
原告:***,男,1964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北京市顺义区居民,住天津市蓟州区,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存亭,北京华泰(海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雪倩,北京华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顺义后沙峪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马头庄村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10254878xM。
法定代表人:朱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会林,男,1969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建筑工程公司财务负责人,住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建筑工程公司宿舍。
被告:北京市裕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地区办事处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102562514R。
法定代表人:朱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会林,男,1969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北京市裕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住北京市裕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宿舍。
第三人:北京安泰佳信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南彩镇河北村村委会西5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7951078129。
法定代表人:李志常,经理。
原告***与被告北京市顺义后沙峪建筑工程公司、北京市裕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北京安泰佳信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 判 员 杨秀芝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夏 天
书 记 员 孙建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