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安泰佳信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北京安泰佳信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与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京0116民初481号
原告:***,男,1962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顺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中民,北京市律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国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镇经纬工业小区**。
法定代表人:齐运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永,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安泰佳信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南彩镇河北村村委会西500米/div>
法定代表人:李志常。
原告***与被告北京国旺混凝土有限公司、北京安泰佳信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审 判 长  张泽华
人民陪审员  高 倩
人民陪审员  杨昆芳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七日
法官 助理  耿晓飞
书 记 员  聂丽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