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安泰佳信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某某等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京03民终88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66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俊丽,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安泰佳信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南彩镇河北村村委会西500米。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鹏祥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马坡地区西丰乐村村委会北侧500米。
法定代表人:李志友,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东雷,男,北京鹏祥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东君,女,北京鹏祥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2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顺义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安泰佳信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北京鹏祥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19)京0113民初64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0年11月12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5元,由***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清波
审 判 员 高 贵
审 判 员 张海洋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王 菲
书 记 员 高明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