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京0113执16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0年11月5日出生,汉族,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人,住北京市顺义区,公民身份号码×××。
被执行人:北京安泰佳信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马坡地区西丰乐村村委会北侧500米,组织机构代码79510781-2。
法定代表人:李志常,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北京安泰佳信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纠纷一案,北京市顺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2月27日作出的京顺劳人仲字[2019]第943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于2020年1月2日依法受理并立案,执行标的额为人民币120000及利息。
就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反馈,被执行人无房产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无可供执行存款信息、无可供执行证券信息。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法定代表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
本院认为,现本院未能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北京市顺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京顺劳人仲字[2019]第943号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有权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之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麦育亥
审 判 员 薛 祥
审 判 员 单德瑞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薛 媛
书 记 员 崔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