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惠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1621执1607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住山东省滨州市。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住山东省滨州市。
被执行人:山东桓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桓台县。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山东桓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09月15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山东桓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3705××××0086_1账户内余额人民币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山东桓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3705××××0086_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755688.39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刘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