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桓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惠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1621执1607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住山东省滨州市。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住山东省滨州市。 被执行人:山东桓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桓台县。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山东桓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09月15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山东桓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3705××××0086_1账户内余额人民币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山东桓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3705××××0086_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755688.39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刘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