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321民初3858号
原告:***,男,1971年2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县(确认送达地址)。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大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建筑商城28号(确认送达地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11644071810。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法德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职工。
被告:***,男,汉族,1950年12月25日出生,住**县。
被告:***,男,汉族,1957年5月21日出生,住**县。
原告***与被告山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王 鹏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汪 佳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