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114执1856号
申请执行人:****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山东)自由贸易区济南片区经十路**金谷A2地块3号楼22层2201-8。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建筑商城28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章丘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章丘区明水街道铁道北路66号406房间。
负责人:***,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龙建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章丘区龙山街道办事处龙泉路15268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2年10月10日,汉族,居民,住济南市历城区荷花路街道办事处堰头村123号。。
申请执行人****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章丘分公司、山东龙建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鲁0114民初80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判决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依法裁定拍卖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济南市章丘区东城花苑A区8号楼303号房产一处,现第三人***对拍卖房产提出执行异议,现案件已进入执行异议之诉审查阶段,本案执行需待异议之诉结果作为是否继续拍卖的依据,经网络查控、点对点查控、关联案件查询,未发现其它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应终结案件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鲁0114执1856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