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鲁0114执6154号
申请执行人:济***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小区75号楼4**301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山东桓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桓台建筑商城2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济***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桓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2022)鲁0114民初8983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山东桓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济***商贸有限公司欠款906692.37元及利息损失等。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立案执行后,2023年10月18日、12月18日、2024年1月5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证券、房产等信息,查到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已被很多案件冻结,本案轮候冻结了部分账户。2024年1月10日,委**台县法院,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位于桓台县××路××号的房屋一处。另,通过关联案件查询,查到被执行人涉及案件很多,标的很大,且已有多个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24年2月19日,再次进行网络查控,仍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中,因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
2024年1月5日,约谈了申请执行人法定代表人,告知其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及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对法院的调查表示认可。经合议庭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