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鲁0305民初7813号
原告:***,男,1975年9月25日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703211975********,现住淄博市桓台县唐山镇巴王村338号(送达确认地址)。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法德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华油盛润石油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凤凰镇凤凰石油化工产业集中区(送达确认地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5MA3DQP1D7C。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海润天睿(淄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桓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桓台县建筑商城28号(送达确认地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11644071810。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滴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山东桓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华油盛润石油销售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4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71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