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0181执11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都江堰市金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都江堰市蒲阳镇。
法定代表人:马富洪。
被执行人:四川蓉仁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谭蓉,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59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
被执行人:成都市起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郫都区。
法定代表人:邓启成,。
被执行人:谭蓉,女,1968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都江堰市。
申请执行人都江堰市金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四川蓉仁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成都市起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谭蓉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现该案已经进入执行阶段,申请执行人申请对被执行人***所有的川AA××××沃尔沃牌小型轿车、川AP××××的英菲尼迪牌小型轿车二辆进行查封。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四)项执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所有的车牌号为川AA××××的沃尔沃牌小型轿车一辆予以续查封;
二、对被申请人***所有的车牌号为川AP××××的英菲尼迪牌小型轿车一辆予以续查封。
以上车辆查封期限三年。
本裁定送到后立即执行
执行员 吴勇建
二〇二〇年十月××日
书记员 王劲飞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协助执行通知书
(2019)川0181执116号
成都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
申请执行人都江堰市金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四川蓉仁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成都市起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谭蓉保证合同纠纷一案。都江堰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川0181执116号执行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本案执行的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
对被申请人***所有的车牌号为川AP××××的英菲尼迪牌小型轿车一辆予以续查封;
以上车辆查封期限三年。
原查封案号(2018)川0181民初5331号民事裁定书
二○二〇年十月日
附:执行裁定书一份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协助执行通知书
(2019)川0181执116号
成都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
申请执行人都江堰市金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四川蓉仁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成都市起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谭蓉保证合同纠纷一案。都江堰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川0181执116号执行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本案执行的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
对被申请人***所有的车牌号为川AA××××的沃尔沃牌小型轿车一辆予以续查封;
以上车辆查封期限三年。
原查封案号(2018)川0181民初5331号民事裁定书
二○二〇年十月日
附:执行裁定书一份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送达回证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案号
(2019)川0181执116号
收件人
成都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
送 达
地 址
成都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
送达文件
签发人
送达人
收到日期
收件人签名或盖章
执行裁定书(查封)
吴勇建
侯文亮
协助执执行通知书
吴勇建
侯文亮
备
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