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蓉仁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四川蓉仁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107执512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0年4月7日出生。

被执行人:四川蓉仁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谭蓉,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四川蓉仁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川0107民初92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0年10月29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XXXXXX.XX元。目前执行到位金额XXXXX元。

在执行中,本院已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执行情况为:被执行人四川蓉仁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主动履行案款XXXXX元。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四川蓉仁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名下多台车辆予以查封,均系轮候查封,无法处置。本院经过两次网络查控和传统查询,未能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四川蓉仁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本院已经限制被执行人四川蓉仁园林绿化有限公司高消费及有关消费。

本院已将上述调查情况和执行措施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无异议,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案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20)川0107民初925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此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代 功

审判员 刘 翔

审判员 陈 诚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唐雪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