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521民初4078号
原告:四川千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县天兴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1204852934C。
法定代表人:赖世龙,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吉明,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振清,四川中豪(泸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泸县玉蟾街道龙桥社区第五居民小组。
负责人:罗阳刚,小组长。
被告:泸县玉蟾街道办事处龙桥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泸县玉蟾街道龙桥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5510521MEA220897J。
法定代表人:余林。
原告四川千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泸县玉蟾街道龙桥社区第五居民小组、泸县玉蟾街道办事处龙桥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6日立案。原告四川千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川千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陈永庆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邓晓烨
书 记 员 彭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