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千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千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泸县玉蟾街道办事处龙桥社区第五居民小组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521执保643号

申请人:四川千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县天兴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1204852934C。

法定代表人:赖世龙,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振清,四川中豪(泸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泸县玉蟾街道办事处龙桥社区第五居民小组。

法定代表人,罗阳刚。

被申请人:泸县玉蟾街道办事处龙桥社区居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余林。

申请人四川千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泸县玉蟾街道办事处龙桥社区第五居民小组、泸县玉蟾街道办事处龙桥社区居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二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000000元予以冻结并已提供财产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泸县玉蟾街道办事处龙桥社区居民委员会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县支行(账号2218××××3698)的银行存款5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二、冻结泸县玉蟾街道龙桥社区第五小组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县支行(账号5105××××0164)的银行存款5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三、查封担保人何吉明(510521197201160395)、王**珍(510521197303050429)共有的用于为诉前保全提供担保的位于泸县××镇××路××号××幢××单元××号的住房(产权证号:泸房权证泸县字第2××1、2××2),查封期限为三年。

保全期限届满后,需要续行保全的,申请人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七日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被申请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舒婉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龚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