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千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四川千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521民初2984号
原告:***,男,1963年8月8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章富,四川平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千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县天兴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1204852934C。
法定代表人:赖世龙。
被告:***,男,1982年2月19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
原告***与被告四川千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1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诉讼中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8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杨敏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杨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