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115民初12269号之一
原告:贵阳乌当星燃建筑设备租赁站,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野鸭乡上寨村高岭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0112MA6EL7506L。
经营者:万由宏,男,1973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大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柯,山西又盈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1401201910149298。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泽云,男,1997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该公司员工。
被告:四川千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县天兴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1204852934C。
法定代表人:赖世龙,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贵阳乌当星燃建筑设备租赁站与被告四川千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贵阳乌当星燃建筑设备租赁站提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阳乌当星燃建筑设备租赁站的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921元,由原告贵阳乌当星燃建筑设备租赁站负担。
审判员 王娇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施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