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521民初1904号
原告:***,男,1974年2月4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旭鸿,四川九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千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县天兴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1204852934C。
法定代表人:赖世龙。
被告:***,男,1974年9月25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
原告***与被告四川千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杨 敏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殷登峰
书 记 员 杨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