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5民终31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50年3月26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泸县天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千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县天兴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1204852934C。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泸县鑫金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泸县得胜镇得牛路15号1幢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1MA621EUQ7J。
法定代表人:**,公司副总经理。
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睿媛,四川贤辩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贤辩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女,1975年2月24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
原审被告:***,男,1957年10月16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四川千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泸州鑫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2021)川0521民初47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上诉案件受理费2056元,减半收取1028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蓝 军
审判员 李 野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