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千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四川千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5民终31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50年3月26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泸县天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千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县天兴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1204852934C。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泸县鑫金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泸县得胜镇得牛路15号1幢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1MA621EUQ7J。 法定代表人:**,公司副总经理。 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睿媛,四川贤辩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贤辩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女,1975年2月24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 原审被告:***,男,1957年10月16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四川千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泸州鑫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2021)川0521民初47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上诉案件受理费2056元,减半收取1028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蓝 军 审判员  李 野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