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华升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合肥华升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合肥瑶海区马岗社区物业服务中心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皖0191民初3283号
原告:合肥华升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高新区长江西路687号拓基城市广场金座A幢办17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66869009E。
法定代表人:程声威,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彪,北京德恒(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曼曼,北京德恒(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瑶海区马岗社区物业服务中心,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龙岗开发区马岗社居委店岗二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102MA2NA7YYXJ。
经营者:孙华转,女,1963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大友,男,1962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合肥瑶海区马岗社区物业服务中心员工。
原告合肥华升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升电梯公司)与被告合肥瑶海区马岗社区物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马岗物业服务中心)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华升电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彪、赵曼曼、被告马岗物业服务中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大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华升电梯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马岗物业服务中心支付拖欠的维保费46200元、零部件费用8447元,合计54647元,并承担利息损失(以54647元为基数,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四倍的标准自2019年1月11日暂计算至2019年5月10日的利息损失为3570.27元,并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事实与理由:2017年10月14日,华升电梯公司与马岗物业服务中心签订一份《电梯日常维修保养合同》,合同约定:马岗物业服务中心将其负责管理的合肥瑶海区龙岗开发区马岗社居委店岗二期33台电梯委托给华升电梯公司维修及保养,并对合同期限、维保费用、付款方式、管辖法院等事项进行了明确约定。合同签订后,华升电梯公司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马岗物业服务中心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截止2019年1月10日,共欠维保费和零部件费合计54647元。华升电梯公司多次催要未果,起诉至法院。
马岗物业服务中心辩称:承认欠付华升电梯公司维保费和零部件费,但是总金额应当扣除7000元,系找西奥公司来整改所产生的费用;不承认相关利息。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马岗物业服务中心(甲方)与华升电梯公司(乙方)签订《电梯日常维修保养合同》,合同约定:乙方为合肥市瑶海区新安江路+龙岗路33台电梯提供维保和紧急救援服务单位,保养项目应覆盖《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规定的半月、季度、半年、年度保养项目,和电梯制造单位技术文件所要求的特殊保养项目,以及与电梯安全运行相关的其他项目;维保期限:17-19#、23#楼13台维保期限自2017年10月14日至2018年12月31日止,26-27#楼六台维保期限自2017年10月26日至2018年12月31日止,20-22#、24-25#楼14台维保期限自2017年11月25日至2018年12月31日止;维保费用:合同期维保费总计92400元/年;结算:甲方按季度支付维保费,2018年4月10日支付23100元,2018年7月10日支付23100元,2018年10月10日支付23100元,2019年1月1日支付23100元,甲方需支付零部件费用的,支付时间为当次维保结束后的十个工作日之内;合同同时对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等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华升电梯公司依约履行了维保义务。
2018年2月5日至2018年9月25日,华升电梯公司就电梯维修配件费用向马岗物业服务中心开出五份《报价单》,合计8447元。华升电梯公司同时向马岗物业服务中心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
2019年3月14日,华升电梯公司向马岗物业服务中心发出《催款函》,载明:双方于2017年10月签订的关于店岗二期(裕存堂花园)共计33台电梯维保服务合同,合同服务期至2018年12月31日结束。按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截止目前,贵公司尚欠我司2018年10月10日支付的23100元、2019年1月10日支付的23100元,以及在合同期间更换的电梯配件费8447元,共计54647元。请贵单位收到函件后10日内支付拖欠款项54647元。
上述事实,有企业营业执照、企业信息查询单、《电梯日常维修保养合同》、报价单、增值税专用发票、催款函、谈话笔录及当事人陈述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马岗物业服务中心与华升电梯公司签订的《电梯日常维修保养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己方义务。华升电梯公司依约履行了维保责任,马岗物业服务中心理应承担支付维修费及相关零配件费用的义务,且马岗物业服务中心对拖欠费用的事实予以认可。现华升电梯公司诉请马岗物业服务中心支付电梯维保费及零配件费用合计54647元,于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马岗物业服务中心辩称应当扣除其支付给西奥公司的电梯整改费7000元,因该费用未实际发生,故本院对该辩称意见依法不予支持。
华升电梯公司诉请马岗物业服务中心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四倍的标准支付利息损失,标准过高,根据公平原则,本院酌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马岗物业服务中心出具《催款函》载明的付款期限届满次日即2019年3月25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
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合肥瑶海区马岗社区物业服务中心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合肥华升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维保费46200元、零部件费8447元及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以54647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2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合肥华升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给付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56元,减半收取为628元,由原告合肥华升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8元,由被告合肥瑶海区马岗社区物业服务中心负担59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倪良月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王 娟
书 记 员 樊文娟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在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四条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
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