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广东李冠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今典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肇庆市封开县人民法院(2017)粤1225民初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广东李冠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起上诉后,原审法院于2019年4月25日向其送达《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告知其应于收到该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133238.1元,逾期不交按自动撤诉处理。广东李冠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收到上述通知书后,至今没有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申请。******
本院认为,广东李冠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逾期没有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法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广东李冠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邱杏花******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