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今典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佛山市博洛斯金属建材有限公司与广东今典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5281民初3280号之一
原告:佛山市博洛斯金属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龚俊,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军、陈珠妹,广东龙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今典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普宁市。
法定代表人:连锐生。
原告佛山市博洛斯金属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今典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6日立案。原告佛山市博洛斯金属建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佛山市博洛斯金属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252元,保全费1570元,合计3822元,由原告佛山市博洛斯金属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陈肖斌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陈洪琦
书 记 员 高秀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