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1284财保220号
申请人:四会市伟记五金水电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四会市××××××××××××××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44D。
法定代表人:郑某1。
委托代理人:朱湘粤、彭小丽,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东今典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普宁市××××××××侧林青段西起第15幢第3层301至3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66XE。
法定代表人:连某1。
被申请人:广东今典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揭东分公司,住所:揭阳市揭东人民广场“中兴紫麟城”北区N11号3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203MA539G3W2R。
法定代表人:黄某1。
被申请人:***,男,汉族,1982年4月5日出生,住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公民身份号码:440××××××××××××318。
申请人四会市伟记五金水电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广东今典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广东今典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揭东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广东今典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广东今典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揭东分公司、***银行账户内存款693916.96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南沙支公司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由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南沙支公司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为了便于案件的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广东今典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广东今典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揭东分公司、***银行账户内存款693916.96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3990元,由申请人四会市伟记五金水电消防设备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宋盛才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彭小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