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今典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今典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民申976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广东今典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揭阳市普宁市广达路广达工业城**轻工厂房****。
法定代表人:连锐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连晓鹏,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彪,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清良,男,1970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二审上诉人(一审被告):***,男,1961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一审被告:广东李冠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封开县江口镇封州二路幸福家园小区第**首层北面3-5卡
法定代表人:李锐鹏。
一审被告:李红兵,男,1973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武胜县。
再审申请人广东今典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今典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及二审上诉人***、一审被告广东李冠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李冠成公司)、李红兵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6民终31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今典公司申请再审称,(一)本案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在二审期间提交的判决书,因当时未生效,现该判决书于2019年8月1日生效。该判决书查明了李红兵为涉案工程的实施施工人,***为李红兵施工队聘请的管理员,二人并非今典公司员工。涉案工程的施工工人是由李红兵自行组织,工程款也由李冠成公司直接支付给李红兵。今典公司未参与涉案工程建设,亦未收到工程款,二审判决今典公司承担还款责任是错误的。(二)今典公司并非《租赁合同》的签订主体、涉案脚手架的使用人及受益人,二审判决今典公司对涉案欠款承担还款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三)***的签约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表见代理。综上,今典公司请求法院依法再审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本案争议焦点是今典公司是否应与李红兵共同就案涉租赁款向李清良承担清偿责任。根据今典公司向本院提交的广东省封开县人民法院(2017)粤1225民初53号民事判决(以下简称53号案)所认定的事实,李红兵是没有建筑施工资质的实际施工人,涉案项目挂靠在今典公司名下。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与李清良签订案涉租赁合同时,使用的是今典公司的名义,案涉项目办公室上也挂有今典公司的牌匾,***向法院提交的任命书亦反映今典公司任命***为案涉项目的施工质量负责人。这些事实与53号案中所认定的涉案项目挂靠在今典公司名下的事实相符。因此,二审判决认定李清良有理由相信***的签约行为代表今典公司,符合本案实际。今典公司允许案涉项目挂靠在其公司名下,并收取了相应的项目管理费,应当承担挂靠可能带来的法律后果。
关于53号案是否构成本案新证据的问题。53号案判决发包方李冠成公司承担向李红兵支付工程款的责任,今典公司作为被挂靠单位不承担支付工程款的责任,解决的是李红兵的工程款应由谁承担的问题。而本案解决的是李红兵就案涉项目对外所欠款项应由谁承担的问题,与53号案解决的是不同的法律关系。因此,今典公司申请再审主张依据53号案判决构成本案新证据,可以认定其无需承担案涉租赁款,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综上,今典公司申请再审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广东今典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秦 旺
审判员 郑华平
审判员 肖 薇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谢彩萍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