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矿产部吉林基础工程公司

地质矿产部吉林基础工程公司与吉林市民生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吉0283执97号
申请执行人:地质矿产部吉林基础工程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
被执行人:吉林市民生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舒兰市。
申请执行人地质矿产部吉林基础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市民生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舒兰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1日作出了(2015)舒民一初字第941号民事判决书。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13日向舒兰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吉林市民生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职权决定对此案终结保留债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舒兰市人民法院(2015)舒民一初字第94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债权。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时可以随时申请人民法院启动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任杰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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