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矿产部吉林基础工程公司

申请执行人地质矿产部吉林基础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市延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2)吉丰执字第377号
申请执行人:地质矿产部吉林基础工程公司。住所: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吉林市延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吉林市丰满区。
法定代表人:余延庆,该公司经理。
地质矿产部吉林基础工程公司申请执行吉林市延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该案在执行过程中,因双方当事人正在协商解决本案,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案终结执行,保留债权。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12)吉丰民一初字第4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曲德宽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昊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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