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矿产部吉林基础工程公司

地质矿产部吉林基础工程公司与吉林市延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昌执恢字第123号
申请执行人:地质矿产部吉林基础工程公司,住所地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业务经理。
被执行人:吉林市延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市丰满区。
法定代表人余延庆,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法律顾问。
申请执行人地质矿产部吉林基础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市延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6月2日作出的(2007)昌民一初字第562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人曾于2010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2010年12月20日,本院作出(2010)昌刑附民执字第9号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2015年10月12日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由执行员***办理,执行标的为120,883.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被执行人坐落在吉林市恒山路1号凤凰大厦9层房屋,经本院财产核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因履行期限较长,暂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鉴于以上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2007)昌民一初字第56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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