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矿产部吉林基础工程公司

地质矿产部吉林基础工程公司与吉林市民生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吉0283执恢116号******
申请执行人:地质矿产部吉林基础工程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吉林市民生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舒兰市。******
法定代表人:谭成学,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地质矿产部吉林基础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市民生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舒民一初字第941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地质矿产部吉林基础工程公司于2019年3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吉林市民生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立即给付申请人地质矿产部吉林基础工程公司工程款7万元。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本院于2019年3月5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1、2019年3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2019年3月5日,对被执行人身份信息进行网络查询。******
2019年3月5日,通过在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中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在银行、不动产、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工商总局有足以执行的财产登记信息。******
2019年6月24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
2019年6月25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认为:在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后,可以认定被执行人暂不具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的能力。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执行情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9)吉0283执恢116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