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3)青执字第1395-1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南宁市装饰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鲤湾路10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于2013年11月21日作出(2013)青执字第1395号执行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南宁市装饰公司在广西北部湾银行南宁市园湖中支行账号为21×××03的存款人民币17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南宁市装饰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7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