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装饰公司

某某与南宁市装饰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3)青执字第1395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南宁市装饰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鲤湾路10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南市民一终字第999号民事判决书,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全面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南宁市装饰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7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