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东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南通东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宿迁市华西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苏1302执113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南通东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3138705302R,住所地江苏省如东县。
法定代表人:任先军。
被执行人:宿迁市华西投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93583705626B,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115、208)。
法定代表人:应兴法。
申请执行人南通东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宿迁市华西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苏1302民初52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南通东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宿迁市华西投资有限公司给付款项3654579.8元及利息。
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0年3月16日通过电子送达形式向被执行人宿迁市华西投资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但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20年3月16日开始,多次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及点对点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宿迁市华西投资有限公司名下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宿迁市华西投资有限公司名下仅有少量银行存款;被执行人宿迁市华西投资有限公司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依申请人申请,本院依法保全了被执行人宿迁市华西投资有限公司对案外人宿迁市洋河新区管理委员会的到期债权,经宿迁市洋河新区管理委员会回函确认,目前其尚欠宿迁市华西投资有限公司工程款841154元未支付,上述款项宿迁市洋河新区管理委员会已经汇入本院指定账户并由本院依法拨付至申请人账户。(申请执行人申请续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法律后果)
3.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宿迁市华西投资有限公司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4.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宿迁市华西投资有限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不能提供有效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841154元,其余未能执行到位。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宿迁市华西投资有限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朱洋
审判员***
审判员*光
二〇二〇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