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东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582***与南通东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津豪(南通)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6民终582号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男,1974年8月2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警,江苏泰和(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通东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东县。
法定代表人:任先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鑫,江苏如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通)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东县。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南通东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东苴公司)、**(南通)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2018)苏0623民初31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2018)苏0623民初317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2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朱艳
审判员沙楠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