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东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591民初1379号
原告:***,男,1976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枝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卞於清,湖北竞成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男,1992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枝江市。
被告:南通东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如东县经济开发区湘江路1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3138705302R。
法定代表人:黄海军。
本院受理原告***诉被告**、南通东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21年9月3日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梅 艳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彭昭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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