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822民初2451号
原告:田春红,男,1971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
被告:浙江鼎航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常山县辉埠新区。
法定代表人:潘雪琪。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樟鲁,浙江天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单利星,浙江天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明峰医疗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越秀区嵇山街道东山路6号2-3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王瑶法。
原告田春红与被告浙江鼎航钢结构有限公司、被告明峰医疗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9日立案,现原告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田春红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田春红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9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田春红负担。
审判员 蔡武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凌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