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浙0822执恢352号
申请执行人:常山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常山县天马街道文峰东路**,组织机构代码:730313201。
被执行人:浙江胜地金属贸易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常山县辉埠新区织机构代码:577737293。
被执行人:浙江鼎航钢结构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常山县辉埠新区织机构代码:557536283。
被执行人:潘雪琪,男,1980年5月3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慈溪市。
被执行人:马烽火,男,1982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慈溪市。
被执行人:包爱利,女,1987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慈溪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常山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胜地金属贸易有限公司、浙江鼎航钢结构有限公司、潘雪琪、马烽火、包爱利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执行案号为(2017)浙0822执2456号,现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本案已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