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鼎航钢结构有限公司

浙江鼎航钢结构有限公司管理人破产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822破10号之六

申请人:浙江鼎航钢结构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1年1月25日,浙江鼎航钢结构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经我院裁定认可的《浙江鼎航钢结构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浙江鼎航钢结构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实施细则》已执行完毕,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已完结,请求本院裁定终结浙江鼎航钢结构有限公司的破产程序。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管理人在最后分配完结后,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财产分配报告,并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管理人终结破产程序的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裁定终结的,应当予以公告。管理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浙江鼎航钢结构有限公司的破产程序。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李 强

审 判 员  叶根香

人民陪审员  李美君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应丽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