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鼎航钢结构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山县支行与常山县丰惠电器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822民初955号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山县支行,地址:浙江省常山县天马街道大街62号。
负责人:卫志安,职务: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洪建明,男,系原告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毛雨辰,男,系原告员工。
被告:常山县丰惠电器有限公司,地址:浙江省常山县辉埠镇新区路10号。
负责人:朱庆丰。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洪进,常山县文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第三人:浙江鼎航钢结构有限公司,地址:浙江省常山县辉埠新区。
诉讼代表人:浙江鼎航钢结构有限公司管理人,地址: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狮桥街1号7楼浙江天赞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单利星,浙江天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山县支行与被告常山县丰惠电器有限公司、第三人浙江鼎航钢结构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4日立案受理。2019年6月10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山县支行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山县支行负担。
审 判 员  郑 薇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代书记员  邱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