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鼎航钢结构有限公司

某某有、玉山县正大机电有限公司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玉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1123民初3601号
原告:**有,男,1975年2月2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玉山县人,家住江西省玉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祝和俊,江西都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玉山县正大机电有限公司,地址:江西省上饶市玉山县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358565681P。
法定代表人:徐广,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第三人:浙江鼎航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常山县辉埠镇新区路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225575362834。
法定代表人:潘雪琪,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有诉被告玉山县正大机电有限公司、第三人浙江鼎航钢结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有于2021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以需另行补充证据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92元,减半收取7,546元,由原告**有负担。
审 判 员  钟 虹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乐贻丰
书 记 员  钱易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