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822民初72号
原告:江西恒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经济开发区芦洋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2MA369MJC6M。
法定代表人:杨启斌,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贵锋,江西惟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鼎航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常山县辉埠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225575362834。
法定代表人:潘雪琪,该公司总经理。
诉讼代表人:浙江鼎航钢结构有限公司管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单利星,浙江天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樟鲁,浙江天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6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诸暨市。
原告江西恒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鼎航钢结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2021年1月25日,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西恒绵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 判 员 范建平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陶 醉
书 记 员 徐栋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