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鼎航钢结构有限公司

江西恒绵科技有限公司与浙江鼎航钢结构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822民初72号

原告:江西恒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经济开发区芦洋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2MA369MJC6M。

法定代表人:杨启斌,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贵锋,江西惟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鼎航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常山县辉埠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225575362834。

法定代表人:潘雪琪,该公司总经理。

诉讼代表人:浙江鼎航钢结构有限公司管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单利星,浙江天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樟鲁,浙江天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6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诸暨市。

原告江西恒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鼎航钢结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2021年1月25日,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西恒绵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 判 员 范建平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陶 醉

书 记 员 徐栋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