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822民初2334号
原告:***,男,汉族,1961年10月27日出生,住浙江省常山县。
被告:浙江鼎航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常山县辉埠新区。
诉讼代表人:浙江鼎航钢结构有限公司管理人浙江天赞律师事务所,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
法定代表人:陈信国,浙江天赞律师事务所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蕾、杨佳仪,浙江天赞律师事务律师。
原告***与被告浙江鼎航钢结构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已收到1万元承包费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自强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毛淑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