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鼎航钢结构有限公司

某某与浙江鼎航钢结构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822民初2334号

原告:***,男,汉族,1961年10月27日出生,住浙江省常山县。

被告:浙江鼎航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常山县辉埠新区。

诉讼代表人:浙江鼎航钢结构有限公司管理人浙江天赞律师事务所,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

法定代表人:陈信国,浙江天赞律师事务所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蕾、杨佳仪,浙江天赞律师事务律师。

原告***与被告浙江鼎航钢结构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已收到1万元承包费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自强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毛淑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