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11民终120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恒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饶市广丰区经济开发区芦洋产业园A区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2MA369MJC6M。
法定代表人:杨启斌,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苗,江西金乘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80年9月9日生,江西省玉山县人,个体,住江西省上饶市玉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发响,广丰区洋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惕修,男,汉族,1976年11月17日生,浙江省诸暨市人,个体,住浙江省诸暨市。
原审第三人:浙江鼎航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常山县辉埠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225575362834。
法定代表人:潘雪琪,系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江西恒绵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惕修和原审第三人浙江鼎航钢结构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2019)赣1103民初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7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江西恒绵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江西恒绵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西恒绵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200元,减半收取600元,由上诉人江西恒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少琴
审判员 姜一珉
审判员 夏旭莉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谢雅婷